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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汽车抵押贷款不押车-长沙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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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诸多贷款产品中,长沙汽车抵押贷款凭着其周期短、审核快、方便灵活的特点,深受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平台、典当公司等贷款机构的亲睐。在实践中,长沙汽车抵押贷款主要有汽车质押贷款和押车辆登记证不押车二种业务类型。我们在选择汽车抵押贷款时,到底是该选择汽车抵押贷款还是质押贷款?这二种方式究竟那种方式更安全些?小葱助贷就给大家分析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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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民间借款的日渐兴盛,各种类型的借贷公司竞相推出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助贷中介公司、P2P网贷变成银行贷款之外的汽车抵押贷款主力军。小额贷款公司、助贷中介公司、P2P网贷尽管各有特色,但就汽车贷款贷款业务来讲,全都是差不多的,在这里我们以线下业务为例展开分析。为方便表述,以下统称“汽车抵押贷款机构”。
 
    汽车抵押与质押贷款较大的差别点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是不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因为汽车抵押和质押的不一样特性促使汽车抵押与汽车质押贷款适用不一样的场景,如金融机构的一手购车个人消费贷款一般是选用汽车抵押的方式,用户因新汽车购买资金不足,能够根据贷款银行的方式筹集资金购买汽车,不影响汽车的正常使用。如果用户筹集的资金并不是用于购买新汽车,仅仅以汽车做为担保物来获得资金,在民间借款的场合,借款机构为了简化手续快速变现,可能更倾向于采用车辆质押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同时不同担保方式的选择对借贷机构来说风险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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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叫汽车质押贷款?汽车质押贷款有什么风险性?

 

    (一)什么叫汽车质押贷款?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汽车质押贷款,在业界通俗的叫法是押车贷款,即贷款人为了获取资金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借款方,另外承诺假如贷款人期满不还款得话,借款方有权利对汽车进行处置。
 

    (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汽车质押贷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要求,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述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转移车的占有是关键。
 

    (三)汽车质押贷款业务特点

 
    在民间借款中,汽车质押贷款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贷款人对资金需要要的急,一般都是急需用钱资金周转,因此要求借款手续尽可能快而且简单。
 
    2.贷款周期时间短,贷款利率高;
 
    3.汽车质押贷款额度一般在70%左右;
 
    4.汽车贷款公司需要自己或委托第三方存放或保管车辆,一般都有人二十四小时照看,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申请办理汽车质押贷款办理手续,贷款公司一般需要将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扣押
 
    6.在实际贷款中,一些民间贷款机构在与贷款人签署汽车质押贷款借款协议外还会要求另外签署空白的汽车买卖合同,有的借款机构还要求贷款人签署委托授权书,受权借款方或借款方特定的第三人处理汽车、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授权委托书》范本见附件)
 
    7.一旦产生贷款逾期的状况,借款方会在第一时间将汽车进行处理(这类处理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而非正规渠道)
 

    (四)汽车质押贷款的风险性

 
    针对借款公司来讲,汽车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办理起來方便灵活,前期做的工作中少,在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将来可能承担的风险大。汽车质押贷款业务将会存有下列风险:
 
    1.质押车辆再次被抵押
 
    因为汽车质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沒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存有车辆所有人将已经抵押过的汽车再次质押给别人的风险性。假如借款人将汽车质押担保后,又将该汽车抵押给第三方,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就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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